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危险场所的划分标准
危险场所的界定
按场所中存在物质的物态的不同,将危险场所划分为 爆炸性气体环境和可燃性粉尘环境 。
按场所中危险物质存在时间的长短,将两类不同物态下的危险场所划分为三个区,即:对爆 炸性气体环境,为0区、1区和2区;对可燃性粉尘环境,为20区、21区和22区。
危险场所的划分标准一
(1) 爆炸性气体环境
----GB 3836.14—2000标准中规定:
----0区:爆炸性气体环境连续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。
----1区:在正常运行时,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场所。
----2区:在正常运行时,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,如果出现也是偶尔发生并且仅是 短时间存在的场所。
----在此,“正常运行”是指正常的开车、运转、停车,易燃物质产品的装卸、密闭容器盖的开 闭,安全阀、排放阀以及所有工厂.
设备都在其设计参数范围内工作的状态。
危险场所的划分标准二
(2) 可燃性粉尘环境
----GB 12476.1—2000标准中规定:
----20区: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可燃性粉尘连续出现或经常出现,其数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尘与空 气混合物和/或可能形成无法控制和极厚的粉尘层的场所及容器内部。
----21区:在正常运行过程中,可能出现粉尘数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但未划入20 区的场所。
该区域包括,与充入或排放粉尘点直接相邻的场所、出现粉尘和正常*作情况下可能产生可 燃浓度的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的场所。
----22区:在异常条件下,可燃性粉尘云偶尔出现并且只是短时间存在、或可燃性粉尘偶尔出现 堆积或可能存在粉尘层并且产生可燃性粉尘空气混合物的场所。如果不能保证排除可燃性粉 尘堆积或粉尘层时,则应划分为21区。
对危险场所的界定,解决了危险场所划分中爆炸性物质存在的时间问题。那么,长时间存在 或偶尔发生的时间概念又怎么界定呢?欧洲有关资料中也相应地给出了具体的规定,见表1 。
----表1 场所划分
危险物质 长期存在(大于1 000 h/年) 正常运行时存在(10-1 000 h/年) 仅在不正常时存在(少于10 h/年)
气体 0区 1区 2区
危险场所的划分标准三
(3) 爆炸性物质的分组
----爆炸性物质的分类,将危险物质按其物态,进行粗划分。对同是气体的爆炸性物质,由于其 爆炸特性差别很大,故又将爆炸性气体进行了分组。
----GB 3836.1通用要求中,将爆炸性气体按其***实验电压安全间隙和***小试验电流分为A、B 、C三组。三组的代表性气体分别为:氢气&乙炔、乙烯和丙烷,具体的参数见表2。 ----表2 爆炸性气体的分组
组别 代表性气体 ***试验安全间隙 ***小点燃电流
IIC 乙炔氢气 <0.5mm <0.45
IIB 乙烯 0.5~0.9 mm 0.45~0.8
IIA 丙烷 >0.9 mm >0.8
----爆炸性物质的分组,可以说是基本上说明了危险场所中存在的是哪种危险物质。
防爆空调,防爆除湿机,防爆恒温恒湿机,防爆风机盘管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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